转自:劳作午报\n 修改同志:\n 2年前,我与在同一公司上班的搭档梁某挂号离婚时,所签的离婚协议中约好把咱们共有的、挂号在他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女儿随
转自:劳作午报\n 修改同志:\n 2年前,我与在同一公司上班的搭档梁某挂号离婚时,所签的离婚协议中约好把咱们共有的、挂号在他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女儿随我日子,房子由我寓居。其时,我女儿只要7岁,咱们误认为不能把房产过户给她,所以,预备等她成年时再过户。最近,我才知道能够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于是就要求梁某合作处理房产过户手续。可是,梁某说他现在改动主见了,预备吊销赠与,并称房子权属未改变挂号前赠与行为不收效,法令答应吊销赠与。\n 请问:梁某现在真的能反悔吗?\n 读者:李艳艳\n 李艳艳读者:\n 梁某无权吊销赠与。梁某宣称在房产权属改变挂号之前赠与行为尚不收效,赠与人能够吊销赠与,这是对法令规则的误读。\n 尽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第二款规则:“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许依法不得吊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则。”可是,这些规则仅仅针对赠与合同而言的。而赠与合同与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性质并不相同。\n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而离婚协议是夫妻两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则,围绕着免除婚姻关系、子女抚育、产业切割、债款处理等相关事宜达到的一个利益平衡的书面协议,其间触及的房产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免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并且,在挂号离婚后,离婚协议现已产生法令效力,因而不能恣意吊销房产赠与条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说(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则:“当事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定的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以及债款处理的条款,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挂号离婚后当事人因实行上述协议产生胶葛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n 本案中,你与梁某在协议离婚时,两边自愿将一起一切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女儿,该协议系你们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不存在诈骗、钳制的景象。在两边离婚已成现实、离婚协议书现已收效的情况下,梁某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建议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假如梁某仍回绝过户,能够由你女儿作为原告、你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到法院申述梁某要求其合作过户。\n 潘家永 律师\n\n\n\n\n\n\n\t\t\t\n\t\t\t\n\t\t\t\n\n\t\t\t\n\n\t\t\t\n\t\t\t\n\n\n\n\n\n\n\n\n\n\n\t\t\t\n\t\t\t\n\t\t\t\n\t\t\t\n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n\n\n\t\t\t\n\t\t\t\n责任修改:吕成飞